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合作开展民政高端人才培养”协议约定,2017年计划在全国民政系统选拔10位高素质人才赴美国进修访学。请按照《2017年选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出国进修实施方案》要求(详细内容附后),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报名、审核和材料提交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报名人员信息和有关材料提交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办公室。其中,民政部机关公务员经人事司人才工作处统一汇总审核后交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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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选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出国进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合作开展民政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协议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选派计划及资助方式
第一条 选派规模及类别
2017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共10人赴国外研修;高级研究学者国外研修时间为3—6个月,访问学者国外研修时间为3—12个月。
第二条 选拔对象:从全国民政系统从事政策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中择优选拔。
第三条 选派专业涉及领域:主要是与民政业务相关的专业和学科,包括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等。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是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申请人员可通过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派出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第五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拔人员为民政部机关及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负担;选拔人员为民政系统其它单位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派出单位按1:1比例共同负担。
派出单位应按其所提供配套经费总额的5%作为国际交流服务费,在确定选派人员名单后两个月内,将其应承担的配套经费及国际交流服务费划转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账户,由其统一将费用划转至国家留学基金委账户。
第七条 留学人员如未能派出,派出单位支付的经费转为下一年度需提供的配套经费。按照本协议规定由派出单位提供的经费,不得向留学人员个人收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九条 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一)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须在派出单位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须在派出单位工作3年以上,博士毕业须在派出单位工作1年以上。
(二)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三)民政部机关公务员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按《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经人事司汇总审核后统一报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四)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五)申请者须为民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六)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外语合格条件(详见附件1)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条 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政策研究中心相关人员和特聘外部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3、4)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学习能力、政治立场、身心状况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详见附件5)。派出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审核无误后,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民政部人事司、国际合作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综合考虑评审结果、单位推荐、个人意愿等情况后,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拟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公布。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二)被录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民政部机关工作人员按《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派出单位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政审,并把相关资料提交项目受理单位民政部政研中心备案。
(四)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派出单位签订《单位委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详见附件6)。
(五)在留学人员派出前,由民政部人事司、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行前教育。
第十四条 选派人员在留学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的有关规定,在国外期间有义务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二)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应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汇报一次在外学习情况,完成《民政高端人才国外交流访问学者半年报告》(详见附件7)。
第十五条 选派人员回国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备案人员应交还因私出国护照),提交出国留学总结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交派出单位和受理单位。派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为其组织归国学术报告会。
(二)所在单位应组织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会)对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出国期间的科研成果、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三)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回国后,有为派出单位服务的义务。
(四)出国学习和交流访问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具体要求按派出单位与出国学习、交流访问人员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及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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